- 沪港通简介
- 交易细节及限制
- 收费及税项
- 两地假期安排及限制
- 沪股通交易需注意事项
沪港通及深港通简介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4月10日刊发联合公告(联合公告),原则批准中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建立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沪港通于2014年11月17日成功推出后,深港通亦于2016年12月5日推出。
在沪港通及深港通项目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实现两地市场买卖盘相互传递,及设立相关技术基础设施,从而让各自市场的投资者能够买卖在对方市场上市的股票。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为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的交易提供结算及交收、存管及代理人等相关服务。
沪港通及深港通为内地及香港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可行、可控、可扩容的渠道直接进入对方市场,为内地资本账户下一阶段的开放及人民币国际化铺平了道路。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以买卖以下符合资格之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
沪股通 |
深股通 |
|
指数成份股 |
上证180指数成份股 上证380指数成份股 |
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成份股中所有市值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的成份股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只供机构专业投资者买卖 |
A+H股 |
同时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沪股 |
同时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深股 |
不包含 |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 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 |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深股 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深股或除牌安排的深股 |
交易细节及限制
交易时段 |
深交所交易时间 |
上交所交易时间 |
输入北向交易买卖盘时段 |
开市集合竞价 |
09:15-09:25 |
09:10-11:30 |
|
连续竞价(早市) |
09:30-11:30 |
||
连续竞价(午市) |
13:00-14:57 |
12:55-15:00 |
|
收盘集合竞价 |
14:57-15:00 |
于09:20-09: 25及14:57-15:00,上交所和深交所不接受取消买卖盘的指令。
于 09:10-09:15、09:25-09:30、12:55-13:00,上交所及深交所不会处理任何指令,直至开市为止,但联交所仍接受买卖盘订单及取消买卖盘的指令。
在开市集合竞价时段未被撮合的买卖盘订单将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时段,在连续竞价时段未被撮合的买卖盘订单将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时段。
额度:
北向每日额度为每个市场人民币520亿元,南向每日额度为每个市场人民币420亿元。
交易规则及限制:
交易及结算货币 |
人民币 |
买卖盘订单类型 |
北向交易:只接受限价订单 (上交所限价订单可于指定价格或更优价格撮合) |
股票交收日 |
T日 |
款项交收日 |
T+1日 |
最低上落价 |
0.01元人民币 |
价格限制 |
不超过前收市价的 ±10% (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沪股(即 ST 股票及*ST股票)的价格限制为±5%) 所有在此价限外的订单将不被接受 |
每手买入单位 |
100股 |
最大买卖盘 |
100万股 |
卖出单位 |
仅卖盘可接纳碎股 |
即日鲜 |
不可 |
大宗交易 |
不可 |
无担保卖空 |
不可 |
孖展融资 |
上交所及深交所制度定出的合资格A股 |
收费
收费项目 |
收费比率 |
收费方 |
经手费 |
双边成交金额0.00487% |
上交所/ 深交所 |
证管费 |
双边成交金额0.002% |
中国证监会 |
过户费 (中国结算收费) |
成交金额0.002% 根据中国结算的沪港通/ 深港通规则支付 |
中国结算 |
过户费 (中央结算收费) |
成交金额0.002% 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支付,作为香港结算提供沪股/ 深股结算服务之收费 |
香港结算 |
交易印花税 |
只收卖方成交金额0.1% |
国家税务总局 |
以上所有税费项目将于T日末从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指定银行账户收取。
两地假期安排及限制
内地 |
香港 |
沪股通/ 深股通是否开放? |
|
第一日 |
营业日 |
营业日 |
开放 |
第二日 |
营业日 |
营业日 |
不开放 (款项交收日香港市场不开市) |
第三日 |
营业日 |
假日 |
不开放 (香港市场不开市) |
第四日 |
假日 |
营业日 |
不开放 (内地市场不开市 |
若某一沪股通及深股通的交易日为香港市场的半日市,沪股通及深股通将继续开放至上交所及深交所市场收市。沪股通及深股通交易日志将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境外投资者持股限制
根据现行内地法规,单一境外投资者(即QFII ,RQFII 及经沪港通/深港通)于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于一家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当个别A股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26%,上交所及深交所将于其网站)刊发通知:(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diclosure/qfii (上交所) http://www.szse.cn/disclosure/deal/qfii/index.html (深交所)。当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超过30%,有关境外投资者须于五个交易日内以「后买先卖」原则出售股份。
透过沪港通买入的沪股通股票及透过深港通买入的深股通股票将与经由 QFII 及 RQFII 买入的股份合计,受同一境外持股限制所规限。一旦上交所╱深交所通知联交所个别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28%,任何有关该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进一步买盘即不获接纳,直至该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跌至低于26%。当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超出30%而多出之数来自沪港通或深港通,香港交易所将识别出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并强制要求该参与者出售股票。
当个别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28%时,香港交易所将在其网站公布停止接纳该股票的买盘,并在境外持股比例跌至低于26%时公布重新接纳买盘。
即使境外持股比例合计已经超出30%,投资者仍可继续出售A股股票。若出售行动令该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总额于五个交易日内跌至低于30%界线,被通知须减持股票的交易所参与者可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强制出售。
披露责任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当任何一名投资者持有或控制内地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达 5%时,其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交易所汇报,并通知上市发行人。该投资者将不得于该三个工作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就该投资者而言,每当其持股量的增加或减少达至5% ,即须于三日内作出披露 (披露对象及方式同上)。由披露责任发生当日起至作出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该投资者不得买卖该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若该投资者的持股量变动少于5%,但导致其所持或所控制该上市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总量低于5%,投资者亦须于三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沪股通/ 深股通交易需注意事项
1. 不容许回转交易;
2. 设有交易前检查:如客户拟于个别交易日出售股份,须于该交易日开市前将股份转移至交易所参与者的相应中央结算系统户口,除非设有特别独立户口安排;
3. 所有交易必须在上交所/深交所进行,不设场外交易或非自动对盘交易;
4. 不得进行无备兑卖空活动;
5. 实施境外持股量限制(包括强制出售安排):交易所参与者有权于接获联交所的强制出售通知时「强制出售」客户股份;
6. 投资者应完全了解并遵守内地有关短线交易利润及披露责任的法规;
7. 交易所参与者有权于紧急情况(如香港悬挂八号台风讯号)下取消客户订单;
8. 在紧急情况(例如联交所失去与上交所/深交所的所有联络渠道等)下,交易所参与者或未能发出客户的取消买卖盘指令;在该等情况下,如订单经已配对及执行,投资者须承担交收责任。
9. 客户须遵守上交所/深交所规则及中国内地有关沪股通/深股通交易的适用法律;
10. 交易所参与者将向联交所转发客户身份资料,联交所可能继而转发予上交所/深交所以作监察及调查之用;
11. 倘有违反上交所/深交所规则、或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或上交所/深交所规则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责任的情况,上交所/深交所有权进行调查,并可能透过联交所要求交易所参与者提供相关资料及材料协助调查;
12. 联交所或会应上交所/深交所要求,要求交易所参与者拒绝处理客户订单;
13. 客户须接纳沪股通/深股通所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禁限、对违反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深交所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及规例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
14. 上交所/深交所或会要求联交所要求其参与者向客户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户提供沪股通/深股通交易服务;及
15. 交易所参与者、其客户或任何第三方若因为沪股通/深股通交易或中证通而直接或间接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香港交易所、联交所、联交所子公司、上交所/深交所及上交所/深交所子公司以及其各自的董事、雇员及代理人概不负责。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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